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8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100元以上800元以下,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
第四条资产设备的分类以国家教育部编制的《高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号》为准,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购置及验收
第六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做出年初预算,在勤俭办学方针的基础上,从需要和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区分急缓,逐步解决。各部门购置设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初预算执行。
第七条所有的资产采购活动必须经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批准,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采取政府招标采购等形式,签订购货合同,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优良的售后服务。
第八条资产的采购及结算工作,应符合如下规定:
1、各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清单中,必须注明物品的名称、详细规格型号、数量及使用方向。如有特殊要求,需明确提出。
2、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清单中物品参数进行市场调研,货比三家,确定采购物品价格的上限。
3、资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学校领导批复的采购计划清单执行,各部门不得随意添加或更改采购项目,更不得擅自购买。如有特殊原因需自行购买的,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4、资产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按照《沧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合同暂行管理规定》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资产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并报送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处、使用部门、计财处各一份存档。政府采购合同另须报政府采购中心、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各一份备案。
5、采购的物品到货后经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由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登记资产管理卡片,经学校资产管理人员会同使用单位根据卡片、合同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填写资产验收单,编制设备编号并入账,登记卡片时要一式两份,一份由资产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资产使用部门存档。
6、验收中如发现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资料不全,产品伪劣,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封箱封机,做出详细记录,并及时与有关供应商联系,办理索赔和退货手续。购置的资产在未验收前,不得自行处理包装物。验收合格后,与设备有关的各种资料由使用部门归档管理。
7、计财处根据完整的资产验收手续和相关的结算资料予以结算。
第九条凡属学校正式编制单位,不论经费来源如何,所有购进、调入、自制、捐赠的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账目管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十一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全校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其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平台的建设立项与设备计划的制定工作。
3、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用品及后勤、行政、基建设备的采购订货、验收发放、建账立卡、调配调拨、报废处理及残值回收等业务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全校各系部、处室资产设备的清理清查工作,使帐、物、卡保持一致。
5、负责监督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变动时,物、卡的调配与交接工作。
6、负责组织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统计工作,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监督各系部、处室完成仪器设备的报表工作。
第十二条各系部、处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在学校资产一级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1、认真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卡、物,保证卡、物相符。
3、认真配合学校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与盘点工作。
4、各部门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本部门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性能和财产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采购的学生和教师用品由后勤处、各系部共同验收,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资产验收单,实行总量、金额控制,后勤处建立明细账并负责日常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采购图书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图书馆工作人员验收,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图书验收单,进行数量、金额核算,由图书馆建立图书明细账,负责各种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部门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和保养,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否则不再予以报废及增添设备。
第四章变更与处置
第十六条资产的变更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的资产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和科研任务变动时,对资产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八条学校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经办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报请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资产时,应进行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计财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严禁用学校资产为个人创收。
第十九条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资产管理人员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4、所有内部移交必须将相关手续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的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4、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5、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根据批复处置资产。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相关责任,并对该部门的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报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的保卫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情况表,办理清账手续。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资产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资产不报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对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建章立制,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贵重仪器设备账、物、卡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的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保管的资产设备要精心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的使用档案。任何人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和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使用、移动、调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有责任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需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潮、防冻、防热、防腐蚀等防护工作。由各部门领导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拥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制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
第二十八条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检查,保管好仪器设备的档案技术资料、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第二十九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使用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要重视资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与培养工作,各实训室应配备资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资产管理工作经验和检查评比活动,对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